基本法大事記

1972.3.10

中國向聯合國非殖民化委員會特委會主席致信聲明:“香港、澳門屬於歷史遺留下來的帝國主義強加於中國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結果。香港和澳門是被英國和葡萄牙當局占領的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解決香港、澳門問題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所謂‘殖民地’範疇。 我國政府主張,在條件成熟時,用適當的方式和平解決港澳問題,在未解決以前維持現狀。”

1974.4.25

葡萄牙發生4‧25革命,舊政府被推翻,新政府宣佈放棄葡萄牙的海外殖民地,承認澳門並非殖民地,而是由葡萄牙管理的中國領土,改變過去將澳門作為葡萄牙一個“省”的地位。

1974.7.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聯合國代表與葡萄牙駐聯合國大使西蒙建立初步外交接觸,商議兩國建立外交關係事宜及澳門未來地位的問題。

1975.1.5

葡萄牙外交部發出照會稱,承認北京政權為中國政府唯一的代表,澳門問題可於雙方政府認為適當時進行談判。

1976.2.17

第1/76號法律《澳門組織章程》公佈,使澳門有相對獨立的自主權。

1979.2.8

中國政府代表與葡萄牙政府代表於巴黎正式交換《建交公報》,決定即日起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葡萄牙政府承認澳門為中國領土,為目前由葡萄牙管理的地區。 這個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將於適當時候由中葡兩國友好協商解決。

1980.3.10

澳門總督伊芝迪將軍應邀訪問北京,商談澳門事務及中葡關係。

1980.7

葡萄牙社會民主黨主席、葡萄牙議會議長阿爾梅訪問中國。

1981.10.1

澳門總督高斯達頒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為澳門假期。

1982.5

葡萄牙修改憲法,承認澳門為由葡萄牙管理的中國領土。

1982.6

國務委員兼外交部部長黃華訪問葡萄牙,會見葡萄牙總統埃亞內斯、總理平托等,討論澳門前途問題。

1984.10.1

澳門出口商會主席兼立法會議員吳榮恪於北京參加國慶慶祝活動,並向中央顧問委員會主任鄧小平提出澳門何時回歸的問題。

1984.10.6

中央顧問委員會主任鄧小平接見全國人大代表兼澳門中華總商會主席馬萬祺時表示,澳門問題並不緊迫,可於以後三、五年再談。

1984.11.17

國家主席李先念訪問葡萄牙,與葡萄牙國家領導人就澳門問題交換意見。

1985.2.7

澳門總督高斯達訪問中國,國家主席李先念會見澳門總督時表示,在澳門問題得以解決之前,希望雙方合作將澳門管理好,維護澳門的穩定和繁榮。

1985.5

葡萄牙總統埃亞內斯訪問中國,與國務院總理趙紫陽就解決澳門問題進行友好磋商。雙方均認為解決澳門問題已時機成熟, 並於訪問結束後發表聯合公報,雙方決定於1986年上半年於北京就澳門問題進行談判。

1985.5.27

葡萄牙總統埃亞內斯抵澳向記者透露,澳門問題談判將於1986年舉行,今年將先舉行若干初級會議,為下一年正式的部長級談判作準備。

1986.3.9

外交部副部長周南赴葡萄牙參加葡萄牙新任總統蘇亞雷斯的就職典禮,並拜會葡萄牙外交部部長德米蘭達,就進一步發展友好關係及解決澳門問題取得一致意見。

1986.6.16

中葡兩國外交部發表聯合公報,宣佈於1986年6月30日至7月1日在北京舉行關於澳門問題的首次會談。

1986.6.18

中葡雙方公佈兩國政府代表團名單:中方代表團團長周南,團員柯正平、邵天任、柯在鑠、諸樺、趙稷華;葡方代表團團長梅迪納,團員賈斯柏爾、阿勝生、謝兆時、林慕士、羅連納。

1986.6.30-7.1

關於澳門問題的首次中葡代表團全體會議於北京釣魚台國賓館舉行,以外交部副部長周南為團長的中方與以葡萄牙大使梅迪納為團長的葡方進行會談。 雙方商定了會談的全部議程,並就一些實質問題交換意見。

1986.9.9-10

中葡雙方於北京舉行關於澳門問題的第二次會議,就實質問題展開討論。中國政府代表團提出解決澳門問題的基本決策,葡方對中國的方案沒有更多異議。

1986.10.21-22

中葡雙方於北京舉行關於澳門問題的第三次會議,繼續討論各種實質問題。雙方決定於代表團下設立工作組,專責討論修改全部協定文件草案,作為中葡聯合聲明的基礎。

1986.11.17

外交部副部長周南訪問葡萄牙,分別與葡萄牙總統及總理會晤,就關於澳門問題談判的主要問題進行磋商。 周南離開葡萄牙前重申,於20世紀末完成港澳回歸祖國大業,為中國人民及政府的決心。

1986.12.8

中葡澳門問題工作小組於北京開始工作。

1986.12.31

外交部發言人明確表示:在2000年前收回澳門是中國政府和包括澳門同胞在內的10億中國人民的不可動搖的堅定立場和強烈願望, 任何超越2000年後交回澳門的主張,都是不能接受的。

1987.1.6

葡萄牙國務會議經過4個多小時的討論,原則上同意1999年將澳門管治權交還中國。

1987.2

葡萄牙外交及合作國務秘書蘇亞雷斯訪問中國,正式轉達了葡萄牙國務會議關於將澳門交還中國的日期的討論結果, 並就澳門問題談判的一些主要問題與中方進行了友好磋商,取得積極進展。

1987.3.18-23

中葡代表團關於澳門問題的第四次會議於北京舉行,雙方對澳門問題協定文本草案進行審議,達成一致意見, 並決定中葡兩國政府代表團團長於1987年3月26日在北京草簽中葡兩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

1987.3.26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於北京草簽。兩國政府代表團團長周南與梅迪納分別代表兩國政府簽字。 《聲明》中宣佈,中國政府將於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

1987.4.11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關於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的決定。

1987.4.13

國務院總理趙紫陽、葡萄牙總理席爾瓦分別代表兩國政府於北京正式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 中央顧問委員會主任鄧小平、國家主席李先念及50位澳門各界知名人士等出席了簽署儀式。

1987.6.23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 同時,國家主席李先念簽署主席令,批准聯合聲明。

1987.8.9

新任澳門總督文禮治於總督府的歡迎儀式中講話,強調中葡友好合作為澳門發展不可或缺的條件,表示將根據中葡聯合聲明做好工作。

1987.12.7

葡萄牙國會議長克雷斯波正式宣佈,議會將於12月11日審議批准中葡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

1987.12.11

葡萄牙國會討論並一致通過中葡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且預定翌月於北京換文。

1988.1.1

外交部新聞發言人公佈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及中葡土地小組中方成員名單。

1988.1.15

中葡兩國政府於北京互換了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的批准書,外交部就此發表新聞公告,中葡聯合聲明即日起生效。

1988.3.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向聯合國登記發表。

1988.4.11-14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一次全體會議於葡萄牙里斯本舉行。

1988.4.13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1988.5.28

國務院總理李鵬會見澳門總督文禮治時說,中國對澳門的政策不會改變。

1988.6.17

澳門總督主持首次司級及廳級官員會議,促各部門於1個月內提交公務員本地化的3年計劃。

1988.9.5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名單,姬鵬飛任主任委員, 魯平任秘書長,起草委員包括內地及澳門的各界人士及專家。

1988.9.13-16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二次全體會議於北京舉行,雙方商定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將於1989年初以澳門為常駐地。

1988.10.25-26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首次全體會議於北京舉行,會議決定委託在澳門的22位委員發起籌組一個民間的、 有廣泛代表性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以配合《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1988.11

葡萄牙國會議長克雷斯波率團訪澳,瞭解澳門於未來10年過渡期的問題。

1988.11.11

22位在澳起草委員出席了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發起人第一次會議,會中決定成立諮詢委員會章程起草小組。

1988.12.12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澳委員舉行諮詢委員會發起人第二次會議,原則性通過諮詢委員會章程草案。

1989.1.9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於澳門舉行第三次會議。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發起人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章程》, 並成立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成員名單籌劃小組。

1989.1.13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章程》正式公佈。

1989.1.21

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成員名單籌劃小組舉行公開座談會,就諮詢委員會成員界別劃分、團體代表性如何訂定及名額分配比例等問題徵詢公眾意見。

1989.1.29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於澳門舉行第四次會議,討論通過了《諮委會成員產生辦法》及《諮委會成員界別劃分及名額分配》。

1989.1.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成員產生辦法》及《諮委會成員界別劃分及名額分配》於澳門公佈。

1989.1.31-2.1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三次全體會議於澳門舉行,雙方就澳門參加國際組織及國際協定的問題取得一致意見, 並商定於1989年2月15日於澳門設立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各自的代表處。

1989.2.15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宣告,雙方各自的代表處於澳門成立,聯絡小組成員即日正式進駐澳門。

1989.2.20

澳門總督頒佈法令,政府文件須使用中文。

1989.4.3-5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四次全體會議於葡萄牙里斯本舉行,就澳門過渡期的語文、公務員及法律等3項議題達成了協議。

1989.4.7

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發起人會議通過了90位諮詢委員名單,並決定諮詢委員會發起人會議於諮詢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秘書長誕生後自動解散。

1989.4.18-24

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成立大會的3次預備會議於澳門舉行,其常務委員會於最後一次會議中組成。

1989.5.2

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於澳門舉行第一次會議,會中決定,於5月28日舉行諮詢委員會成立大會,並決定成立工作程序委員會、專責小組策劃委員會、財務審計委員會等3個職能委員會。

1989.5.9-10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於北京舉行,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工作規則》及《關於成立起草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結構(草案)專門小組的決定》。

1989.5.10

基本法結構(草案)起草小組於北京舉行第一次會議。

1989.5.15

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於澳門舉行第二次會議,會中決定了3個職能委員會的委員及召集人的名單。

1989.5.23

基本法諮詢委員會通過了3個職能委員會的成員名單。

1989.5.28

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於澳門舉行成立大會。

1989.7.14

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於澳門舉行,會議討論並通過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全體會議細則》,並決定成立基本法結構專責諮詢小組,負責開展《基本法結構(草案)》的諮詢工作。

1989.7.31-8.3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五次全體會議於葡萄牙里斯本舉行,繼續就澳門過渡期的若干問題交換情況及進行磋商。在關於澳門加入國際海事組織及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問題上,更取得明顯進展。

1989.8.3

基本法結構專責諮詢小組第一次會議舉行,會內制定並原則上通過了《基本法結構專責諮詢小組守則》。

1989.8.18

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並通過了《專責諮詢小組章程》。

1989.9.4-16

基本法結構(草案)起草小組內地委員由秘書長魯平率領來澳訪問,聽取各界對《基本法結構(草案)》的意見,並與諮詢委員會結構專責諮詢小組進行座談。

1989.9.15

基本法結構(草案)起草小組於澳門舉行第二次會議,對各界所提意見進行研究,並委託小組中的3位法律專家草擬《基本法結構(草案)》初稿。

1989.10.5

國務院總理李鵬會見澳門總督文禮治時表示,希望中葡雙方繼續努力實施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

1989.10.18-19

基本法結構(草案)起草小組於南京舉行第三次會議,對《基本法結構(草案)》初稿進行研究及修改,決定將《基本法結構(草案)》討論稿提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審議。

1989.11.9-11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專家會議於澳門舉行,雙方專家就澳門加入國際海事組織成為聯繫會員,參加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成為締約方的問題,深入交換了意見。

1989.11.15

基本法諮詢委員會舉行常務委員會會議,總結了《基本法結構(草案)》的諮詢工作。會議通過了《澳門基本法結構(草案)討論稿諮詢情況報告》及《基本法結構(草案)討論稿的諮詢意見分類歸納報告書》,並決定將該等報告書連同匯編成冊的全部意見書立即轉送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參考。

1989.11.18-20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於廣州舉行,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結構(草案)》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專題小組的決定》,並成立了中央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政治體制、經濟、文化與社會事務等5個專題小組。

1989.12.5-8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六次全體會議於澳門舉行,雙方就澳門加入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及國際海事組織的進程達成了協定,並同意就澳門加入其他國際協定及國際組織的問題繼續交換看法。

1989.12.13

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於澳門舉行,會議中決定成立中央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政治體制、經濟、文化與社會事務等5個專責諮詢小組,以配合《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同時通過了《專責諮詢小組章程》。

1989.12.27

基本法結構專責諮詢小組宣佈已完成任務,正式解散。

1990.1.11

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於澳門舉行,會議公佈了諮詢委員會5個專責諮詢小組的成員及召集人的名單。

1990.2.14-26

基本法諮詢委員會5個專責諮詢小組分別與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相關專題小組的在澳委員進行首次交流座談會。

1990.3.6-18

內地起草委員會成員來澳訪問,聽取澳門居民對起草《基本法》的意見及建議。

1990.4.23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於澳門舉行第三次專家會議,主要討論澳門過渡期的語文、公務員及法律問題。

1990.5.4-10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5個專題小組會議於杭州舉行,各小組通過了6月份向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提交的工作報告。

1990.5.15-18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七次全體會議於北京舉行,雙方就澳門過渡期的問題交換了意見,就澳門居民換發身份證的事宜取得了共識,並同意成立專家小組確定身份證的式樣。

1990.6.7-9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北京舉行,會議審議了中央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政治體制、經濟、文化與社會事務5個專題小組提交大會的工作報告,並初步討論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的徵集工作。

1990.6.13

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正式通過並公佈5個專責諮詢小組56名外邀成員的名單。

1990.6.28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免去周鼎、周南、郭豐民的起草委員職務及周鼎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職務,增補郭東坡、田增佩、陳滋英為基本法起草委員,郭東坡為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1990.7.2-6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專家會議於澳門舉行,雙方專家就澳門加入國際旅遊組織、亞太郵電聯盟、亞太經濟社會委員會及國際刑警組織的事宜進行磋商,並取得一致意見。

1990.7.6

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於澳門舉行,會議要求將《基本法》的諮詢活動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以適應起草《基本法》具體條文的工作。

1990.9.7-13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各專題小組第五次會議於青島舉行,會議決定把逐步施行義務教育及保護文物列入《基本法(草案)》,並研究了區旗、區徽的設計、徵集及評選的方案。

1990.9.18-21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八次全體會議於澳門舉行,雙方繼續就澳門參加國際組織的問題進行磋商,並就1999年12月19日後保持澳門在世界旅遊組織中的地位問題達成協定。雙方同意,於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下設澳門居民身份證工作小組及澳門過渡期三大問題工作小組。

1990.11.10-14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政治體制、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2個專題小組分別於成都舉行第六次會議。

1990.12.3-6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九次全體會議於葡萄牙里斯本舉行,雙方審議了澳門居民身份證工作小組及公務員本地化、中文官方地位及法律中譯問題工作小組的工作成果,並繼續就澳門參加有關國際組織問題進行磋商。

1990.12.9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文化與社會事務專題小組於廣州舉行第六次會議,對《基本法》第六章的條文及區旗、區徽徵集辦法進行討論及修改,並決定將第六章條文討論稿及小組起草的《關於徵集和評選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的辦法(草案)》提交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審議。

1990.12.10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專題小組於廣州召開第七次會議,進一步討論及修改了《基本法》第三章的初擬條文並製成討論稿,同意將其提交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討論。

1990.12.11-15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於廣州舉行,會議討論了中央與澳門特區的關係、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政治體制、經濟、文化與社會事務5個專題小組向大會提交的《基本法》部分章節條文,並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的徵集和評選辦法》。

1991.1.28

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於澳門舉行,會議要求進一步發揮專責諮詢小組的作用,繼續展開全面深入的諮詢工作,並決定成立專責策劃小組,開展區旗、區徽設計圖案的徵集宣傳工作。

1991.2.1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於澳門各大中、葡文報章刊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徵集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啟事》。區旗、區徽圖案徵集期至6月30日,為期5個月。

1991.2.4-8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政治體制專題小組第八次會議於蘇州舉行。

1991.3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5個專題小組會議於珠海召開,進一步討論及修改了中央與澳門特區的關係、政治體制、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經濟、文化與社會事務5個專題小組草擬的條文。

1991.4.9-12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十次全體會議於澳門舉行,雙方繼續就澳門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的問題進行磋商,並就保持澳門1999年後在國際刑警組織中的地位達成了協定;雙方簽署了關於中、葡文在澳門的地位的會談紀要,並就澳門政府換發有效期跨越1999年的居民身份證問題達成協定。

1991.4.16

區旗、區徽評選委員會於北京舉行第一次會議,決定於內地工藝美術團體及澳門地區範圍內徵集區旗、區徽圖案。評審委員會先於9月30日前從應徵圖案中選出15套區旗、區徽圖案,再於澳門及內地徵求意見。

1991.4.17-20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於北京舉行,委員對《基本法》的大部分條文表示同意,並對若干條文提出了修改意見及建議。

1991.5.31-6.7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於桂林舉行會議。

1991.6.11-12

基本法諮詢委員會5個專責諮詢小組分別與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相關專題小組在澳委員舉行座談會,在澳委員介紹了桂林會議對《基本法》各章節條文修改的情況。

1991.6.17-19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一次主任委員擴大會議於北京舉行,秘書長魯平向會議作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討論稿)的說明》。

1991.6.30

區旗、區徽設計圖案徵集工作結束。

1991.7.6-8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5個專題小組及區旗、區徽評選委員會會議於福州舉行,會內討論了內地與澳門各界人士的意見,對《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必要的修改,並就若干爭議性問題取得了共識。

1991.7.9-13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於北京召開,會議修改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並通過了《關於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和開展徵詢工作的決定》。

1991.7.15

區旗、區徽評選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北京結束,會議經過多輪投票從應徵稿中初選出15套區旗、區徽設計稿,並於澳門展覽及徵求意見。
諮詢委員會印製《澳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派發,展開4個月的徵詢工作。

1991.7.18

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於澳門舉行,會議部署了對《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展開全面諮詢的工作,並繼續展開多種形式的《基本法》宣傳推介活動。

1991.8.17-19

區旗、區徽初選優秀作品展於澳門舉行,並現場派發評選表格,供參觀者作現場投票。

1991.9.8

澳門政府成立關注基本法工作小組,過渡期政務司林慕士、經濟協調政務司謝兆時、參與中葡關於澳門前途談判的葡萄牙總統顧問賈思柏出任小組成員。

1991.9.10-13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十一次全體會議於北京舉行,雙方就澳門過渡期內的主要問題交換意見及深入磋商,並就換發澳門居民身份證問題達成了協定。

1991.11.25

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派執行秘書楊允中、主任秘書楊道匡赴京,將諮詢意見報告書及原始資料送到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秘書處。

1991.12.2

《澳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諮詢意見報告書》成書,供各界索閱。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十二次全體會議於澳門舉行,雙方就1999年後保持澳門在亞洲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中的準成員地位問題達成協定,並決定成立國際組織問題工作小組。

1991.12.11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澳門簽證辦事處成立並開始運作。

1991.12.12

葡萄牙部長會議通過法令,中文在澳門具有官方地位,其法律效力與葡文相同。

1992.1.13

澳門《政府公報》公佈法令,中文在澳門具有官方地位。

1992.1.15-18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二次於廣州舉行主任委員擴大會議,會內審議了5個專題小組的工作報告,擬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草案)討論稿》,提交予當年3月召開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八次全體大會討論。

1992.1.27

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於澳門舉行。

1992.3.2

澳門過渡期事務委員會舉行第二次會議,會議審議落實了中文的官方地位、法律翻譯及本地人員培訓方面的進展,並討論了關於促進經濟發展及維護本地區社會穩定的政策。

1992.3.5-9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八次全體會議於廣州舉行,會議聽取了5個專題小組的工作報告,區旗、區徽評選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以及秘書長魯平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討論稿)的說明。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代擬稿)》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並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公佈進一步徵求意見,會議還對區旗、區徽圖案進行了評選。

1992.3.16-7.31

《澳門基本法(草案)》公開諮詢工作在澳門順利完成。

1992.3.16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澳門基本法(草案)》及《關於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的決議》,決定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3個附件,由公佈日起至7月底在澳門及中國其他地區徵求意見。同時,公佈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代擬稿)》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

1992.3.16-19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十三次全體會議於葡萄牙里斯本舉行,雙方同意於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下設空運協定範本工作小組。

1992.5.22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十七次組長會晤結束,雙方就有關保護臭氧層問題簽署了會議紀要。

1992.7.6-9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十四次全體會議於澳門舉行,雙方對公務員本地化、中文的官方地位及法律中譯問題的進展情況作了評議,並繼續就澳門加入有關國際組織問題進行磋商。

1992.8.12

基本法諮詢委員會代表吳福、崔世昌等向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遞交《澳門基本法(草案)諮詢意見報告書》。

1992.8.17

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於澳門舉行第七次全體會議,總結了以往4個半月《基本法(草案)》的諮詢工作,並強調下一階段要密切與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之間的聯繫,關注《基本法(草案)》有關條文的修改情況,繼續開展諮詢及宣傳介紹活動,向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反映各界的意見。

1992.8.18

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印製《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諮詢意見報告書,供各界參考。

1992.9.23-28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5個專題小組及區旗、區徽評選委員會分別於蘭州舉行會議。前者討論中央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政治體制、經濟、文化與社會事務等5個專題,後者確定了提交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的區旗、區徽的設計圖案。

1992.9.30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雙方就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澳門取得一致意見,並於北京簽署了會談紀要。

1992.11.11-13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十五次全體會議於北京舉行,雙方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澳門達成了協定,並就澳門加入海關合作理事會及倫敦會議對《關於消耗臭氧層的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的修正適用於澳門問題達成了協定。

1992.12.8-9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舉行第三次主任擴大會議,會議聽取並討論基本法起草委員會5個專題小組的工作報告及魯平秘書長關於《基本法(草案)》修改建議的說明,討論對《基本法(草案)》提出修改提案的方法及評選區旗、區徽圖案的投票方法。

1993.1.13-15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亦是最後一次會議於北京舉行,會議聽取了基本法起草委員會5個專題小組修改《基本法(草案)》有關條文的說明,聽取了秘書長魯平關於修改《基本法(草案)》的說明,聽取了區旗、區徽圖案評審委員會關於區旗、區徽圖案修改情況的報告。會議決定將經修改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草案)及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草擬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 (草案)》,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

1993.1.18

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第八次全體會議於澳門舉行,會議一致通過將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的工作重點由過去以諮詢為主轉到以宣傳推介《基本法》為主。

1993.3.9-12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十六次全體會議於澳門舉行,會議期間,雙方就澳門過渡期的語文、公務員本地化、法律三大問題進行了磋商,並簽署了關於澳門加入亞太發展中心及世界衛生組織西太平洋區域委員會的會談紀要。

1993.3.20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於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和有關文件及起草工作的說明》的報告。

1993.3.31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決定於1999年12月20日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基本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實施;會議還通過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的決定》,決定於《基本法》實施時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1993.5.6

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亦是最後一次會議於澳門舉行,會上總結了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成立4年來的工作。

1993.6.22-25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十七次全體會議於澳門舉行,雙方就關於澳門國際機場的懸而未決的問題達成協定,並簽署了航空運輸協定的有關文件。

1993.11.9-12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於澳門舉行第十八次全體會議,研究了澳門過渡期中文官方地位、法律本地化及公務員本地化問題。

1994.3.22-25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十九次全體會議於北京舉行,會議批准澳門與荷蘭、比利時及盧森堡3國簽署航空協定。

1994.7.5-9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二十次全體會議於葡萄牙里斯本舉行,雙方簽署了關於中國銀行及葡萄牙大西洋銀行參與澳門發鈔問題、澳門加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及國際航標協會問題,以及澳門與新西蘭的航空協定的會談紀要。

1994.10.25-28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二十一次全體會議於澳門舉行,會議就澳門刑法草案達成共識,亦就澳門加入歐洲電信標準局的問題達成共識,並簽署了會談紀要。

1994.12.19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空域管理範圍授權工作小組與中國民航總局及澳門民航局就澳門國際機場空域和空中交通管理的問題達成協定,並簽署了會談紀要及諒解備忘錄。

1995.3.7-11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二十二次全體會議於澳門舉行,雙方就澳門加入家庭組織國際聯盟的問題達成共識並簽署了會談紀要,並簽署了審議澳門航空公司專營合約的會談紀要,確認了關於澳門機場空域管理範圍授權問題的會談紀要及澳門與瑞士航空協議文本的會談紀要。

1995.6.27-30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於北京舉行第二十三次全體會議,雙方就澳門加入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以及澳門於1999年後繼續參加3個旅遊組織的問題達成共識並簽署了會談紀要,並就澳門與葡萄牙、泰國航空協定問題達成共識並簽署了會談紀要。

1995.10.16

中國銀行正式參與發行澳門鈔票,根據中葡雙方達成的協定及澳門的有關法令,中國銀行參與發鈔的數量占澳門元現鈔流通量的百分之五十。

1995.12.5-6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二十四次全體會議於澳門舉行,雙方就澳門加入世界儲蓄銀行協會、國際紡織及成衣局及東方區域公共行政組織問題,以及澳門與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的航空協定問題達成了共識並簽署了會談紀要,雙方尚簽署了有關國際民航公約適用於澳門問題的會談紀要。

1996.3.26-29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二十五次全體會議於葡萄牙里斯本舉行,雙方就澳門繼續加入葡、非、美、亞重要城市聯盟和亞太郵政聯盟問題達成共識並簽署了會談紀要。此外,亦就有關兒童權利、難民地位、消除種族歧視及對婦女的歧視、禁止酷刑、反毒以及版權與工業產權等一些重要的國際公約於1999年前、後延伸適用於澳門的問題,達成原則共識,並簽署了澳門與美國、澳門與俄羅斯聯邦航空協定會談紀要。

1996.6.26-28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二十六次全體會議於澳門舉行,雙方就澳門加入官方葡語國家及地區郵電操作者協會和繼續加入國際勞工監察協會等問題達到共識,並簽署了會談紀要。雙方還就澳門與韓國、澳門與丹麥、挪威及瑞典的航空協定達到共識,並簽署了會談紀要。

1996.10.2

澳門首批3名本地司法官就職,澳門司法人員本地化邁出重要一步。

1996.10.29-11.1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二十七次全體會議於北京舉行,雙方就澳門繼續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簽署了會談紀要,並就澳門政府分別與巴基斯坦、汶萊達魯薩蘭國及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航空協定等問題進行了討論,並簽署了會談紀要。

1997.1.21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三大問題工作小組於澳門召開會議,討論澳門過渡期的公務員本地化、法律本地化及中文官方地位三大問題的進展情況。

1997.3.18-20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二十八次全體會議於澳門舉行,雙方就外交部駐澳門機構及葡萄牙駐澳門領事機構設施問題、澳門繼續加入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國際圖書館協會聯合會、國際檔案委員會、國際檔案委員會東亞地區分會等問題達成共識並簽署了會談紀要。雙方還簽署了澳門與印度航空協定的會談紀要。

1997.4.30

中葡關於澳門與內地大型基建協調小組於北京成立。該小組是中葡兩國政府設立的機構,專責協調澳門與內地大型基建設施的銜接及配合工作。

1997.5.19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三大問題工作小組舉行會議,討論有關澳門過渡期公務員本地化、法律本地化及中文官方地位的落實進展情況。

1997.6.19-21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二十九次全體會議於葡萄牙里斯本舉行,會議就東方基金會及澳門地區幸運博彩專營合約的修訂及澳門發展與合作基金會章程等問題達成共識,並簽署了會談紀要。

1997.11.4-6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三十次全體會議於澳門舉行,雙方就澳門繼續參加多個國際性統計組織的問題達成共識,並簽署了會談紀要。

1998.1.16

中葡關於澳門與內地大型基建協調小組第三次會議於北京舉行。

1998.3.10-13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三十一次全體會議於北京舉行,雙方就澳門繼續參加國際統計學會、亞洲學界體育聯合會、亞洲學界足球聯合會等組織的問題達成共識並簽署了會談紀要,並就有關勞工及海事的7個國際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澳門政府簽發的葡萄牙外國人護照於1999年12月19日後兩年內繼續使用達成共識。

1998.4.28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就有關國際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的問題進行專家磋商。

1998.4.29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名單公佈,100名成員中,澳門委員占60名。

1998.5.5-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於北京成立並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4個專責工作小組成員名單。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李鵬出席大會,並向籌備委員會成員頒發任命書。

1998.5.14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於澳門舉行組長工作會晤,集中討論有關澳門平穩過渡及政權順利交接的法律問題。

1998.5.27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法律小組會議舉行第一次會議。

1998.5.29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政務小組舉行第一次會議。

1998.6.1-2

中葡關於澳門與內地大型基建協調小組第四次會議於澳門舉行。

1998.6.11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秘書處澳門辦事處正式啟用。

1998.6.29-30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政務小組第二次會議於珠海舉行。

1998.6.30-7.2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於澳門舉行第三十二次全體會議,就澳門葡文學校問題、移交被判刑者協定範本、涉外商事仲裁法案達成共識並簽署了會談紀要。

1998.7.1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法律小組第二次會議於珠海舉行。

1998.7.2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經濟小組第二次會議於珠海舉行。

1998.7.3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社會文化小組第二次會議於珠海舉行。

1998.7.10-1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於北京舉行,會議通過了籌備委員會《關於加快澳門公務員本地化的意見》、《關於2000年度澳門財政預算草案編制問題的意見》、《關於澳門社會治安問題的意見》、《關於澳門郵票過渡性安排的意見》、《關於1999年12月20日至31日澳門公眾假日安排的決定》。

1998.8.3-4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社會文化小組於珠海舉行第三次會議。

1998.8.3-6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經濟小組及法律小組分別於珠海舉行第三次會議。

1998.8.3-8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政務小組於珠海舉行第三次會議。

1998.8.13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舉行首席代表會議,討論關於澳門總督及政務司返回原職津貼及終身月津貼的問題。

1998.8.19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雙方組長舉行會晤,雙方同意加快磋商關於澳門過渡期的許多重要問題,同時中方向葡方通報了特區籌備委員會確定的1999年12月20日後澳門的公眾假期的安排等問題。

1998.9.3-6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政務小組於澳門舉行13場社會諮詢,徵求澳門各界人士對澳門未來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產生辦法的意見及建議。

1998.9.7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政務小組第四次會議於澳門舉行。

1998.9.8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召開關於澳門三大問題的工作會議。

1998.9.16-17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國際組織問題工作小組於澳門舉行會議,就澳門加入國際公約問題進行磋商。

1998.9.17-20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法律小組第四次會議於北京舉行。

1998.9.18-19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於北京舉行,會議通過3個文件,決定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廉政公署、審計署及海關,並對解決澳門公務員退休金問題提出意見,對澳門2000年公眾假日作出安排。會議宣佈,1999年澳門回歸後,中央政府將派適量、精幹軍隊駐守澳門。

1998.9.29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雙方組長舉行會晤。

1998.10.7-8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社會文化小組會議第五次會議於北京舉行。

1998.10.9-10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法律小組會議第五次會議於北京舉行。

1998.10.12-13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政務小組會議第五次會議於珠海舉行。

1998.10.13-14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三十三次全體會議於葡萄牙里斯本舉行,雙方就澳門整體貿易與合作協定於1999年12月19日後繼續有效的問題達成共識,並簽署了會談紀要。

1998.10.30-31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政務小組第六次會議於北京舉行。

1998.11.3-4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法律小組第六次會議於珠海舉行。

1998.11.4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社會文化小組第六次會議於珠海舉行。

1998.11.5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經濟小組第五次會議於珠海舉行。

1998.11.6-7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於珠海舉行,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具體產生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委員守則》、《關於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一些具體問題作出解釋的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成立澳門各界慶祝澳門回歸祖國活動委員會的決定》。

1998.11.12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雙方組長於澳門會晤,雙方同意設立政權交接儀式工作小組。

1998.11.17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於澳門舉行組長會晤,商討澳門公務員退休金與財產移交問題,以及葡方提出的葡文官方地位的問題。

1998.11.26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經濟小組第六次會議於珠海舉行。

1998.11.27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政務小組第七次會議於珠海舉行。

1998.12.14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法律小組、社會文化小組於北京舉行聯席會議,研究關於實施《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

1998.12.14-15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社會文化小組第七次會議於北京舉行。

1998.12.14-16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法律小組第七次會議於北京舉行。

1998.12.16-17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國際組織及國際公約問題工作小組舉行會議,雙方組長稱會議結果令人滿意。

1998.12.2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關於中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1999.1.13-14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法律小組第八次會議於北京舉行。

1999.1.14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主任委員會議於北京舉行。

1999.1.15-16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於北京舉行,國務院副總理錢其琛代表國務院宣佈了中央人民政府確定的處理“99”後澳門涉台問題的7條基本原則及政策。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產生辦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使用暫行辦法》3個文件。

1999.1.19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於澳門舉行第三十四次全體會議。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國家標準審查會議於北京舉行。

1999.1.19-21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三十四次全體會議於澳門舉行,雙方就衛星電視服務、收費電視地面服務(有線電視)、電台及電視台廣播服務、電視廣播系統及衛星管理系統及服務、澳門污水處理廠(液體及固體階段)、氹仔污水處理廠、路環污水處理廠及澳門地區城市固體廢料的搬運及清理等專營合約達成共識並簽署了會談紀要。此外,就澳門於1999年12月20日後繼續參加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及世界氣象組織問題達成共識並簽署了會談紀要。

1999.1.21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秘書處宣佈參選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的報名時間及報名辦法。

1999.1.26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的參選報名工作正式開始。

1999.2.3-4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政務小組召開第九次會議。

1999.2.5-6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法律小組召開第九次會議。

1999.2.6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經濟小組召開第七次會議。

1999.2.10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雙方組長稱,中葡雙方就澳門政權交接儀式地點達成共識。

1999.2.14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報名工作結束,有2291人報名參選。

1999.2.22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公佈了“慶祝澳門回歸祖國標誌圖案”。

1999.2.27-28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政務小組第十次會議於北京舉行。

1999.2.28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主任委員會議於北京舉行。

1999.3.1-2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於北京舉行,會議聽取了政務小組、法律小組、經濟小組的工作報告及秘書長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報名情況的報告。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有關機構和主要官員職位設置的意見》。出席本次全體會議的93位委員還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提出了推選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建議人選。

1999.3.3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法律小組第十次會議於北京舉行。

1999.5.15

何厚鏵在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高票當選澳門特別行政區首任行政長官。

1999.11.23

國家主席江澤民會見澳門總督韋奇立,雙方確信通過中葡共同努力定將實現澳門平穩過渡和政權順利交接。

1999.12.17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最後一次組長會晤,雙方簽署澳門政府資產移交會談紀要、澳門政府檔案移交會談紀要及澳門繼續參加國際通信衛星組織活動的會談紀要。

1999.12.20

中葡政權交接儀式舉行,國家主席江澤民、國務院總理朱鎔基率代表團出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

2005.10.27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

2009.2.25

立法會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為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制定及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法》,以全面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要求。

2011.12.3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說明2009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可以進行修改,也可以不進行修改,以及修改時必經的法律程序。

2012.2.2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

2012.6.30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的決定,修改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予以備案,修改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

2017.11.4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將《國歌法》列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內,成為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2019.1.25

為嚴格實施《國旗法》、《國徽法》和《國歌法》的規定,立法會制定第1/2019 號法律《修改第5/1999 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藉此對第5/1999 號法律進行修訂和完善,以確保上述全國性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確和有效實施。